拋棄繼承! 錯了嗎?!

Fatherandson- 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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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方浩鍵律師

我國現行法採行的繼承制度,從以往「無限責任」的繼承方式,改用「有限責任」(以所得遺產為限)的繼承方式,一掃「父債子償」的傳統思維,確實保障繼承人的固有財產,避免繼承人因不懂法令而未於法定期限內聲請拋棄繼承而生憾事;然而,在此「有限責任」的制度下,「拋棄繼承」的制度應如何適用?以下析論之:

一、拋棄繼承之依據:

民法第1174

A一、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A二、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A三、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拋棄繼承之應備文件:

AA(一)  基本文件:

項次 基本文件 份數
1 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 <正本> 1份
2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 1份
3 欲拋棄繼承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正本> 1份
4 欲拋棄繼承之人之印鑑證明

(用途「可」註明「拋棄繼承」使用)

1份
5 家事聲請狀 ( 須蓋用「印鑑章」) 1份
6 繼承系統表 1份

以上文件備齊後,應向被繼承人之住所地(即戶籍地)法院提出聲請。

 

AA(二)  在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之情況下,注意須同時辦理下列事項:

    1. 未成年繼承人之拋棄繼承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也就是法定代理人須要同時用印於家事聲請狀中。
    2. 法定代理人為未成年繼承人拋棄繼承時,須釋明此舉符合未成年人之利益,例如:被繼承人留有巨額之債務或沉重之負擔、被繼承人之負債情況不明且繼承之遺產價值不高等情,此時拋棄繼承均屬有利於未成年繼承人之情形。
    3. 如未成年繼承人之拋棄將使法定代理人因此受益時,此時有利害衝突關係存在,即應向家事法院聲請為未成年人指定特別代理人後,由特別代理人評估實際狀況,再決定是否為未成年人辦理拋棄繼承(民法第1086條第2第1098條第2規定可參)。

 

三、拋棄繼承常見的錯誤: 

AA(一)   繼承人全體協議由特定繼承人繼承全部遺產,這是「遺產分割協議」,不是「拋棄繼承」。拋棄繼承必須向被繼承人住所地(即戶籍地)的法院提出「書面」的聲請,並由該法院核發「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後,始屬有效的拋棄繼承,如果僅僅只是私下表示「我不繼承」或「全部給別人」之用語或書面協議,並不會發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AA(二)   「承認繼承」後,縱使再拋棄繼承,亦屬無效之拋棄繼承人如果已表示願意繼承後,就不能再聲請拋棄繼承,例如,子女過世後,其任職單至仍有「退休金」或「薪資」等應屬遺產之債權存在,父母親一旦向公司請領這些金額後,就代表已承認了此次的繼承,不得一邊聲請「拋棄繼承」而無須負擔繼承債務,一邊又將已領得的遺產留下使用,有違公平之原則。

 

四、附論 – 如何查詢被繼承人有無債務?

AA(一)  銀行債務(主債務及連帶保證債務)之查詢方式

繼承人可於繼承開始後3個月內儘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下列文件:

    1. 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確認被繼承人有無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
    2.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確認被繼承人有無擔任銀行債權之連帶保證人。

AA(二)  民間債務之查詢方式:

繼承人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輸入被繼承人之姓名進行相關判決或裁定之查詢,但請注意,此種查詢方式僅能作為參考使用,不能做為唯一的判斷方式。


參考條文

民法第1086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1098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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